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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出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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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集中管理因公护照的通知

    发表时间:2014-10-30

    关于集中管理因公护照的通知

    各部门:

    根据《关于印发<辽宁省因公护照颁发与收交管理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辽外办发[2007]14号)和东北大学《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》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,更好地为我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(境)服务,经学校研究决定,对我校教职员工的因公护照实行集中管理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本通知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员工。

    二、因公赴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(Y签注)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。

    三、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、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。各学院、重点实验室、机关各部门、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教职员工因公护照的收取。

    四、各部门需指定因公护照专管员,专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员工因公护照的收取管理工作,在收取护照时要严格查验出入境记录,做好登记。

    五、教职员工应于归国(境)后7日内将因公护照上交给本部门因公护照专管员;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(境)的教职员工,自取消此次出国(境)任务之日起7日内将因公护照交给本部门。由因公护照专管员统一交至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。对未在规定期限上交的,学校将暂停受理其再次出国(境)申请,限期整改。

    六、对失效的因公护照,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其交回辽宁省外办,由辽宁省外办进行登记注销并做剪角、打孔处理,统一组织销毁或交还给持照人留存。

    七、如持照人在境内不慎将因公护照遗失,应马上报告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,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报告辽宁省外办。对丢失护照需要补发的,需写出书面申请报告,写明丢失原因,申请补发理由,加强保管措施。如持照人在境外将护照遗失,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、领馆报告,由驻外使、领馆通报省市发照机关,省市发照机关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护照。对丢失护照的人员,省市发照机关在一个月内不受理出国申请,对不及时报告的人员和单位,情节严重的,省市发照机关将暂停其出国申请。

    八、各部门按规定认真履行因公护照收取与管理的工作职责,发生问题后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。

    九、教职员工办理因公出国(境)相关手续申领因公护照,须持《辽宁省人民政府任务批件》并在《辽宁省人民政府任务批件》上由本人签字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。

    十、各部门要强化纪律意识,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。要认真填写《因公出国(境)证件登记表》(见附件),全部收取本部门的教职员工的因公护照、因公赴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(Y签注)。

     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东北大学

          2014年10月13日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附件:1.关于集中管理因公护照的通知(PDF文件)

          2.因公证照登记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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